在司法评估中,我们可以看到价格认定、价格评估、价格鉴定的提法。这几种价格确定方式,有什么不同呢?
2000年,《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》指出,在市场定价的背景下,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立的“价格事务所”,始于1990年,承担为司法机关办理涉案物品价格的鉴证服务,价格鉴证机构不再具有社会中介服务职能,统一规范为“价格认证中心”。
2008年,《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》将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统一名称为“价格认证中心”,“价格事务所”更改为“价格认证中心”。该通知将价格鉴定和价格鉴证交叉使用。
2010年,《价格鉴定行为规范(2010年版)》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定的原则、程序、非法、档案管理、职业道德、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。
2016年,《价格认定规定》第二条规定:价格认定,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,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、司法、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,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,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。该规定废除了2010年的《价格鉴定行为规范(2010年版)》。
从这几部规范性文件看出,现在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,即发展与改革委员会,价格认定中心作出的价格认定,是正式的称谓。价格鉴定,被价格认定所替代。